公共服务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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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送审稿)

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了《成都市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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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1〕1号)精神,完善我市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定额补贴社区居民自治,以满足本社区成员的共同需求为目的,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社会组织为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开支为主线的专项经费。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社区民主管理、社区教育培训、社区设施维护和维修、社区文体公益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志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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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财政负责所属区域内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预算”管理,社区居民自治经费的标准按每百户不低于3,000元核定,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社区常住人口规模、社区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条 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城市社区居民户数、财力状况及市确定的每百户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财力补助。具体补体补助比例为:一圈层40%;二圈层50%;三圈层60%。市级补助资金于每年的六月前一次性转移补贴区(市)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标准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定额补助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其预算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应按季拨付,确保社区使用规范、有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按照“居财街(镇)管”的原则,社区居民自治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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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街道办事处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用帐户,统一核算。

第八条 专用资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社区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办公费、接待费、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礼品等费用;严禁使用专项资金偿还借(贷)款;严禁平调、挤占、挪用和跨社区调剂使用。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社区居民自治专项经费的支出,应作为居务公开事项,及时、全面、真实地进行公开,接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按照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确定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程序。

第十条 提交公示项目议定程序。年初,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代表、社区议事会成员及院落议事小组成员,深入居民院落发放调查问卷,了解辖区群众需求,梳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院落议事会讨论,形成本年度需要使用专项经费的项目,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收集汇总,提交社区议事会或居民代表会讨论,按照事项的轻重缓急以及所需资金数额,议定提交公示的本社区使用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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