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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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总部(集团)及其所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 “中央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考核申请。其他一级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知识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一级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二)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级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

发证机关应将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