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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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的跟踪检查,并分级挂牌督办;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第十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本单位规划计划、财务预算、生产组织、工艺技术、机动设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齐抓共管。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所属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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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 (二)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 (三)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 (四)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

(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 (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选用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一)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

(二)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所属企业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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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

(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者获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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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和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现状; (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

(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事故隐患风险等级; (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四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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