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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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 (四)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危险程度、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威胁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隐患部位、现状和治理的必要性;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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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资本化支出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在设备设施检测、事故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费用化支出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把关,禁止下列项目挤占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以及投产运行3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事故隐患;

(二)与事故隐患无关的搭车、扩能增容和技术改造; (三)借事故隐患治理新建建(构)筑物、新建装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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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

(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 (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

(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其中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应当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所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形象进度; (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 (五)治理效果。

第三十条 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所属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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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子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环保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对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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