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实务讲座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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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Logion Law Firm

婚姻律师实务讲座提纲

一、婚姻律师首先要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

1、婚姻分为婚姻的缔结、存续和解除,婚姻的缔结和存续期间是不需要律师介入的,律师在婚姻领域的业务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婚姻出现危机和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离婚。

2、中国有个传统说法,叫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过程中,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和委托人自己做出决断,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 3、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不要轻易对委托人的生活作出道德评判。

二、婚姻案件已经不再是以前那样分几双筷子几个碗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事案件里综合程度比较高的门类,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

第一讲 协议离婚律师实务

一、法律咨询:

1、婚姻案件特点决定了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需要一种情感的宣泄,需要倾诉,因此,对于婚姻律师来说,能不能很好地倾听当事人的倾诉,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是至关重要的一步。2、要善于引导当事人的谈话,明确其诉求。婚姻案件首先涉及的就是夫妻感情问题,家长里短,如果任由当事人诉说,恐怕不是一两天能说得完的。

3、不代替当事人做决策,不对当事人及其配偶的品性和做法做道德评判。 4、有理有据地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委托进行离婚调解:

1、与其它民事纠纷不同,离婚纠纷的主体为夫妻双方。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加上国人家丑不外扬,以及忌讳打官司、上法庭的观念,使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成为可能。 2、注意把握纠纷不同阶段(起诉前、立案后、开庭后、判决后等)给调解工作带来的不同时机,制定调解方案,促成离婚协议的达成。 三、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1、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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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哪些情况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为外国人的。 (2)结婚登记不在国内办理的。 四、起草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书的要件要求 2、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3、离婚协议常见的问题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 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4、离婚协议有关具体事项的约定和处理 (1)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房屋具体信息(购置时间、出资状况、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离婚后的分割方案;

如果涉及房屋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办理时限,义务人的协作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存款基本信息(开户行、户名、帐号、存款数额、币种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 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票具体信息(股东代码、开户的证券公司、股票市值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 违约的惩罚措施;

委托他人代炒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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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权信息(持股企业名称、持股数量、股权帐面价值等);

分割方案(通常的作法是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约定将一方拥有的 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这就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 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 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 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 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 所得财产进行分 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 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6)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7)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8)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双方因户口迁移问题再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是目前离婚案件处理的一个 难点。比如,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一方应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内将 户口迁出,而其拒不迁出,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困扰。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 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 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 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 发生呢?那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五、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

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阶段追求的目标,但凡事要向最好处努力,同时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那就是也要做好协商不成最终走上法庭的思想准备和诉讼准备,利用协商过程进行必要的证据收集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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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诉讼离婚中涉及到的主要程序问题

一、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1、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2、原告不得提起离婚的情形:

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正确确定管辖法院:

1、管辖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 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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