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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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11]38号)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安〔201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市级有关部门,是指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安〔2011〕22号)所确定的,牵头负责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等部门。

本办法所指行业(领域)是指工贸、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领域)。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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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能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1)对受理的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具备相应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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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企业缴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技术服务费额度按照省标准化评审指导性收费标准收取。在省指导性收费标准出台前,工贸企业(含烟花爆竹批发)申请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的,暂按《标准化评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收费标准收取。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市有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将评审报告、评分表和评审结论报市有关部门。

3、对评审单位加强评审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协调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过程公开透明。

4、指定专人做好市有关部门和评审单位之间的材料转送协调工作,建立评审工作基础档案,并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信息统计,确保信息共享。

5、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市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

6、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市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或者发现符合应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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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达标等级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市各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7、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及评审专家库,并建立其个人档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业务范围及评审人员业务能力标准。

三级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本市三级评审单位的设置、布局和评审活动的范围,由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经济结构和企业数量予以确定。

(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一定比例。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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