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制度概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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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一章

第一章 保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保险及其制度分析

一、保险(Insurance)的概念 (一)定义 NO2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按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保险费 保险金 (二)保险的要素

1.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可保危险具有不确定性 “是否发生不确定” “何时发生不确定”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为基础——互助共济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危险分摊” 3.以损失补偿为目的——不是阻止事故的发生 财产保险——具有损害赔偿功能 人身保险——不具有损害赔偿功能 二、保险的分类

(一)以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 是指以特定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 “大病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 *分类对比 我国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 险种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保险 信用 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健康 保险 人寿 保险 日本 损害 保险 伤害 保险 人寿 保险 国际 非寿险 寿险 (二)以保险实施形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是指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建立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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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承担责任次序——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原始保险关系的 一种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直接的承担赔付责任。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向其他保险人保险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人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人承担间接

的赔付责任。

再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责任保险,但通常所说的责任保险并未包括再保险。 (四)给付保险金目的——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

补偿性保险是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实际损失的保险。 给付性保险是指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保险。

(五)以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复保险 和共同保险

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期间,与一个保险人订

立一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复保险又称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

订立数份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共同缔结保险

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

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11家保险公司承保“亚太六号”总保额1.75亿美元

(六)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价值进行赔偿

不定值保险——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 (七)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八)以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分

商业性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经营的 原则所经营的各种保险。

政策性保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而开办的各种保险。通常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 农业保险 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经济补偿

2.保险的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减损职能、投资职能 (二)作用 1.转移风险 2.均摊损失 3.实施补偿

4.质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第二节 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古代保险思想的起源 外国: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商队对被劫货物补偿制度类似于财产保险。 古罗马:“格雷吉亚”共济组织类似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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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916年《罗德海商法》:

共同分摊风险 “共同海损”原则 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 在保险制度形成过程中: 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形成 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形成

《罗德海商法》的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萌芽; 海上借贷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英国伦敦是海上保险的中心。 1. 海上保险的形成

一般认为,近现代保险制度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其发祥地为当时海上贸易最为发达的意大利北

部地中海沿岸各城市。

英国海上保险的形成,对现代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7至19世纪,英国的海上保险一直雄

踞世界第一。

《伦敦劳合社》 2. 火灾保险的形成

☆ 1666年伦敦大火事件 3.人身保险的形成 [意] 洛伦佐?¤佟蒂在1656年起草完成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 1689年法国路易十四推行《佟蒂法》获得巨大成功。 [英] 埃德蒙?¤哈雷在1693年制定了第一张生命表。使人身保险制度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 [英] 多德森和辛普森在1762年创办了相互保险组织?°公平人寿保险公司?±。首次将人的死亡统计

运用到人寿保险的费率计算上,标志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

●我国保险萌芽:后备仓储 《夏箴》《周书》《论语》

“常平仓” “义仓” “社仓” “广惠仓”

1805年,英国商人在广州开设“广州保险公司”。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 1835年,英国商人在香港开设“保安保险公司”。现代保险制度进入中国。 至1935年,中国有外商保险公司166家,民族保险公司48家。

☆ 1979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大光明电影院举行的“贯彻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

险?大会”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

2003年12月1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