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办法(集团公司)[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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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七)竣工验收通过后,逐级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三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证件办理

(一)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有矿井必须办理齐全相关手续。

(二)各生产矿或建设单位(筹备处)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需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先申报文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示,由对应主管部门接收办理,对应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确认资料齐备,没有缺项、漏项后,申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延期、变更、补办等申请文件,初审资料。资料齐全后,部门行文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批复后,上报省煤炭

工业厅办理手续。

(四)按照省网络办证的要求,先在网上申报办证情况,传送资料。

(五)省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补报,力争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

(六)对新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省局根据公司上报的资料和验收情况,还要进行发证前的现场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符合条件,进入办理程序。

(七)省局经核查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由政务大厅承办人员负责起草文件,按权限经处长、分管副厅长、厅长签批后发文。

第八条 日常管理

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进行矿井年检。

第四章 生产经营计划

第九条 全公司建立三级计划网络。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矿

(厂)均设置计划机构,由集团公司、子公司、矿(厂)级领导直接分管,设专人负责生产计划工作。

第十条 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从全公司生产技术条件和员工经济利益出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整体考虑企业煤炭生产,全面综合进行投入产出总平衡,以谋求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肃性。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科学性。计划要符合客观实际,瞻前顾后,留有余地。 (三)先进性。依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赶超先进水平,积极高效。

(四)群众性。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体现群众的意志、群众的利益以及群众的经验和智慧。

(五)规范性。计划任务和指标计算符合煤炭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计算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计划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生产组织决策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各种计划台帐:包括开拓开采部署、搬家准备、巷道消耗、设备动态、产运销状况、采掘队组变化、生产性增资因素、生产性技改工程及长线检修工程等。

(三)建立健全与本专业相适应的有指导意义的生产、技术、经济档案,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备忘录等。

第十三条 生产计划内容

主要有产品产量,产值收入,外运销售,采掘关系,矿井内水平、采区、工作面接替,劳动生产率,采掘队组变化和生产集约化水平,材料的消耗和供应,能源的节约,煤炭资源的回收,采掘设备的供求平衡及附属厂发展,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计划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二)原煤产量;

(三)洗煤产量。包括洗选产出率、质量及洗耗、加工成本等;

(四)煤炭销售量。包括铁路外运量、销售收入、平均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