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办法(集团公司)[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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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子公司组织矿井按时编制上报采煤衔接计划。

第六章 掘 进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实现正规循环作业。

第三十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

(一)各煤矿的生产和建设由总工程师组织,做好作业规程“十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论证、编制、审批、贯彻、考试、监督、实施、复审、补充修改、总结、归档。作业规程应做到计算机打印。规程管理及编制要求详见《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

(二)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

(三)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20天内完成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至少在工作面开工前10天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向工人贯彻。

第三十三条 盘区设计方案由兼并重组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待子公司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每个盘区开拓前必须呈报设计方案。盘区设计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在开工前一个月,报子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三十四条 优化巷道支护设计。条件许可尽量使用锚式支护形式。

(一)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使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母,达到规定的预紧力。还必须按规定进行拉拔力试验,锚固力不得低于规定值。做试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锚杆支护的煤巷、半煤岩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记录牌板内容执行有关规定。

(三)棚式支护巷道,架设棚子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米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五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领用、清退制度,严禁寄存和乱放。要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警戒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掘进巷道要做到一次成巷,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对不合格品,必须坚持返工重修。

第三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班必须配备一名质量检查验收员,进行质量验收和安全评估,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做到生产队组班检、区队日检、矿部门旬检,矿长组织月末验收、巷道竣工后的验收。

第七章 运 输

第三十八条 矿长对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负全面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主管矿井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对轨道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对全矿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第三十九条 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设分管运输的副科长及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负生产技术管理、督促、检查责任。 第四十条 生产矿井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轨道运输

管理区(队),运输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轨道运输操作规程是组织和规范职工现场实际操作的依据,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具体保证,所有工种都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内容编制齐全、完善。管理及编制要求详见《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

第四十二条 操作规程必须为当年修编和会审,合法有效,每年重新编写、会审一次。如因运输设备、条件发生变化,而操作规程未做出明确规定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会审。会审由矿分管运输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运输区队长进行,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有关部门、运输区队长及编制人签字后,再由总工程师、分管运输副矿长、分管运输副总、分管安全副总签字批准生效。不得以“传阅”方式审批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操作规程贯彻

(一)新编制的规程必须在审批后一周内学习贯彻,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并建立贯彻记录、签名簿,留有详细记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