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刘奇1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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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姓名 刘奇

学号 20120712310013

摘要: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依法治国俨然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又是对它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四)“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辩证关系

综观中国历史,就会发现这样一条规律:乱世用重典,盛世倡民德。简言之,依法治重整社会秩序,以德治维护社会秩序。这一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结构保持二千多年稳定发展的根本原因。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这一重要观点,结合思政专业中的以德智国,我简单谈一下他们的辩证关系。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

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们行为规范体系的总和,它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是归根结底被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美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点、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法与道德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实施总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完成,而后者则不然。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历大约数百万年之久,即使在阶级尚未形成前的原始社会,就有了原始的道德、宗教和习惯等社会规范,用以调整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而这些社会规范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以及氏族领导者的威望威信所维持。正如伟大的导师恩格斯所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因而道德的形成,从时间上来说是要远远先于法的,法与道德有着不可割裂的相互联系,即使单单从实际的社会作用这一方面来看,二者也都具有着规范行为、维持秩序之作用。就是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制定也总体现着统治者们的道德观,同时法又通过强制手段,让统治者们的道德观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以有效地显现施展和发挥着他们自以为必须或希望达到的社会

影响力和最终的目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两者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第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并重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则着重强调人们的义务,提出许多要求,但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三,两者的调整机制或方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道治“本”,“法治标”,两者各有优势,而同时存在不足或缺陷。法律本身来讲,由于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利益矛盾的多变相比,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性质;其次,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再次,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