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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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

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 岛 市 规 划 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目 录

编制说明 1 总

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

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