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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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四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建设单位如需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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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其配臵不低于《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试验工作程序;

(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的能力确认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的能力确认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组建具备运作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详见附件三);

(三)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采用委托方式建立的工地试验室,需同时提供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试验检测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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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数量及试验检测环境条件等是否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检定工作是否按规定完成; (五)试验检测的能力是否满足工程实际要求。

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确认备案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四)。

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四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所有试验必须由母体检测机构或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并且其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核准业务范围的项目应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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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母体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工地试验室只可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自觉规范报告签字程序及印章使用管理,所有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加强对新规范、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掌握,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确需变动的,其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随意调离,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确保授权负责人能正常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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