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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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

第十六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谈话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则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

(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内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明确整改反馈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内,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督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进度。

第十九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在警示改进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

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馈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需明确反馈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密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

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