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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司、工程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 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

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 工程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工程公司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经理,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主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工程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

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

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

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及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职责:

1、做好公司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 工程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2、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3、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4、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5、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工程施工业绩的评判依据之一。

6、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带班计划并归档备

案。带班计划应包括检查时间,带班领导姓名、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带班领导按计划实施带队检查,主要对其所管辖工

程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级领导的带班情况,听取带班情况汇报并检查带班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带班检查月度计

划,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由工程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当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有需要的可以预请工程公司带班负责人一起参加。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时,工程公司带班领导应到施工

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如遇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执行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

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委托

持有“B”或“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的上级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带班要求:

1、各级带班领导要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带班记录,一式两份分别存至带班领导及接受检查单位处。项目部的带班记录应在带班台账中予以签字证明,并填写《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2、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带班当日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向下位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第二十条 若带班当日发生事故,则带班领导必须对伤员组织抢救,

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上报,以便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每半年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

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工程公司的生产技术部门每季度末对所属各级带班情况考核,并参照本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带班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处罚细则:

1、带班领导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相关的追查和处罚。

2、带班领导(工程公司)带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所在单位100元;每月带班时间少于应带班天数50%的,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带班的,处罚2000元以上,并取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