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3c83f78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48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目标管理,负责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1 / 3

各县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建设,配备与征收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做到责任明确、保障有力。 (二)明确各级征收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的资质备案和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征收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考评中介机构工作质效。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实施单位的,各县区政府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应成立专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与征收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办公室)应明确专门机构作为协助动迁工作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协助动迁工作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相应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具体承担征收项目的程序履行、政策宣传、动迁组织、补偿安置、信息公开、文明施工、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工作,参与做好征收项目信访调处、社会 2 / 3

稳定风险评估,择优选择征收预评估单位,组织被征收人规范选择征收评估单位,招标

选择拆除单位。严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出职责范围越权行使房屋征收部门职能,杜绝“征管不分”。

(三)明确征收相关单位职责。各级政府法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管、规划、审计、信访、环保、文广新、国税、地税、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联动,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市级投资的征收项目,市征收办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函明确协助工作要求,督促协助单位限期办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办公室)和居委会应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严格履行征收计划报批程序。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每年10月底要制定完成下一年度征收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中心城区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实施。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由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同级人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