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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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22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

为加强和规范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分类

第一条

数字福建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

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

数字福建示范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

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范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

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

数字福建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福建相

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福建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 选项条件

第五条

符合数字福建\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

发展方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条

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

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

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

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业主明确、 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

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

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

福建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

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

省数字办根据数字福建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专

家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提出综合的审核意见后,提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单位自筹、企业投入、银行贷

款、财政性资金补助等。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购置

软、硬件和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七条

对财政性补助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有关预

算内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

法人对项目策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贷款等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包括软件开发)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承包商,对涉密的项目建设,应由具有保密资质的系统集成商承建。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内容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论证,

并上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

解决。并将情况上报省数字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监理制

度,适时处理建设中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实施不力或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终止执行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领导,认真做好

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质量,按期

完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情况上报省数字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依照数字福建建设项

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备省数字办。对不能按预期目标进行验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验收两年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解释。

附件1: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