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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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7〕3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皖政〔2017〕96号)及《安徽省加强行蓄洪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8〕42号)要求,为加强“残疾人之家(工作站)”标准化配置建设,推动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基层工作特点,通过统筹整合现有资源,改造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加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和村(社区)残疾人工作站建设,建立集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培训、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到2020年底,全省在每个乡镇(街道)建成1个“残疾人之家”,在每个村(社区)设置1个“残疾人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基本服务,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依托基层。把阵地建到乡镇、街道和地广人多、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把服务融入到基层工作中,开展到残疾人群众日常生活中,更好地适应基层和群众需求,增强基层组织的助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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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夯实残联工作的基石。

重在整合。统筹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文化广播、卫计、体育、扶贫等各项服务资源,与基层社区服务和社会志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以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把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将工作力量充分聚合起来,服务效应充分发挥出来,打造凝聚合力、富有活力的服务平台和工作枢纽。

务求实效。从基层实际出发,从残疾人需要出发,从已有的工作基础出发,因地制宜,做强功能,做活机制,做大影响,做出品牌,使助残服务进得了残疾人家庭,残疾人走得出家庭,建成一个,服务一片。

三、基本要求

“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建设要充分体现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做到一家多能、一站多用,能够满足广大残疾人服务需求和基层残疾人工作实际需要。“残疾人之家(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根据皖发〔2017〕39号文件精神,各地以县(市、区)政府、残联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为配置建设主体,建成“残疾人之家(工作站)”;确保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在建成之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供给合力,有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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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转和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同时,强化过程监管和责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项收支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建设,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强化残疾人基本服务。

各“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为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搭建残疾人基本服务平台。

1.帮助进行辅助性就业。

“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应选择安全性能高、职业危害低、操作简单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积极组织有需求的残疾人到相应的就业扶贫基地等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

2.积极提供康复服务。

“残疾人之家(工作站)”要重点突出平台服务功能,结合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目标,协调卫生计生等部门的人力物力储备,充分利用各类康复资源,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积极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转介和咨询服务。

3.统筹开展日间照料、文体活动和学习培训等服务。 合理整合基层养老、就业扶贫驿站等资源,充分利用残疾人之家等服务平台功能,积极为有需求的残疾人灵活开展日间照料、文体活动和学习培训等相关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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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提供更多的维权服务和志愿服务等。

在服务形式上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水平,力求以互联网和服务信息数据化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精准贴心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选择适宜的场所。

1.“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场所可从社区康复室(站)等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筛选,也可整合设置于敬老院(养老院)、文化站室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闲置的公共服务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或购置相应的场所。

2.“残疾人之家(工作站)”选址应定位在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的公共区域。区域面积较大和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应在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残疾人工作站”,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

3. “残疾人之家”一般应相对独立设置,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一般不少于100㎡)。村、社区“残疾人工作站”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四)专业管理服务队伍和健全管理制度。

“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应有与之服务功能相匹配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残疾人之家(工作站)”负责人或专业管理人员既可由残疾人专职委员、协理员承担;也可经人社部门同意,招用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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