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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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促进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利用计算机、移动设备、移动通讯、GIS、遥感、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环保信息化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环保应用系统、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数据采集传输、数据库、环保信息资源开发利用、GIS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开展的环保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河北省环保信息化建设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为原则,以实现“智慧环保、资源共享、科学管理”为目标,逐步建立覆盖全厅的环保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 所有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处室、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与利益方有不正常交往,不准徇私舞弊干预采购过程,不准泄露招投标

的工作秘密。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河北省环保厅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全厅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顶层设计。

(三)审定环保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的重要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协调和解决全厅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对全厅环保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信息资源规划。

(二)组织开展环保信息建设调查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

(三)组织制定环保信息化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对各类环保业务系统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把关,编制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论证、招标、建设和验收工作。

(五)承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各单位是项目建设、使用推广、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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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扩展、内容更新的主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各处室、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顶层设计、标准规范,于每年5月1日之前向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作业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各处室、各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报经分管厅长、主管厅长同意后,提请厅常务会研究确定。厅常务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处室、单位确定项目技术内容,编制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议书,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工信厅审定。

第十二条 通过省工信厅审定的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厅规财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的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开发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网络、设备和软硬件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处室、单位与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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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全程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与使用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重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各系统应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等级的要求,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达不到信息安全等级要求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环保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方法,对建设项目预期目标、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六章 系统整合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运行的应用系统,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整合后,提供接口,纳入“智慧环保”平台,实现单点登陆。同时将系统审核后的数据同步传输到省环保厅数据中心,纳入省厅信息资源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业务需求的特殊性、紧迫性要求,经厅领导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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