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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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渝价[2002]77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2]771号)

市环保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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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采样工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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