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合同通用条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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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图纸; (6)规范、标准;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3.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1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由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承包人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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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或在合同履行期间资质变化无法满足工程相应需要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或欺诈行为的; (10)承包人未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的; (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2)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6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一方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8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人员、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等迁离工地。

3.9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10除3.7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由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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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相应资质或丧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4.6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再行分包。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在协议书或由现场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工程的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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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变更图纸; (7)工程的计量签证。

5.4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2)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 (3)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4)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5)批准分包; (6)工期顺延签证; (7)延长合同工期。

5.5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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