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与股改业绩承诺的实证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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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与股改业绩承诺的实证研究

作者:王萍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5期

摘要:本文对股改时做过业绩承诺的公司是否通过真实活动操控(以生产操控和费用操控为例)进行盈余管理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与没有业绩承诺的公司相比,业绩承诺公司在承诺业绩当年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支出的异常值更大,说明业绩承诺公司确实通过生产控制或费用操控进行盈余管理。

关键词:业绩承诺 真实活动盈余管理 生产操控 费用

已有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改前主要通过公开增发或配股的方式筹集资金,而股改后,定向增发逐渐成为上市公司主要的股权融资方式。与配股和公开增发相比,定向增发的审核程序简单、对发行人资格要求低,同时还可以提高大股东的控制权,因而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与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一样,为了促进定向增发方案能够顺利通过,部分参与增发的股东对上市公司或注入资产未来的经营业绩也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因此本文对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为满足业绩目标而通过生产性操控、费用操控方式进行盈余管理所作的研究,对于日后研究定向增发股票中上市公司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的研究可以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业绩承诺中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 一、文献综述

(一)契约理论与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领域,Healy(1985)对盈余管理的报酬契约动机进行了研究,发现如果经理的奖金报酬是以会计盈余为基础的,那么公司的管理者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奖金报酬。Guidry等人(1999)利用分支机构数据对企业部门经理人员基于薪酬计划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了与Healy(1985)一致的结论。Watts et al.(1986)研究发现,那些违反或有可能违反债务契约的企业为了减轻或逃避债务契约的限制,会采用会计政策选择的方法增加利润。Kasanen,Kinnunen 和Niskanen(1996)研究了股利契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假说当上市公司的实际盈余达不到股东期望的股利支付水平时,管理人员便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调高收益,而当实际盈余高于支付目标股利所需的盈余时,管理人员通过盈余管理调减收益。实证方法验证了上述假说。国内李延喜、包世泽和高锐(2007)选取2002年至2004年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研究了高管人员薪酬激励、董事会监管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发现,管理层薪酬水平与正向可操控性应计利润呈正相关关系。赵息、石延利和张志勇(2008)的研究表明企业管理层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前一年进行盈余管理,并且盈余管理程度与股权激励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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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相关研究 Schipper(1989)是最早把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纳入到盈余管理范畴中的学者之一,认为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是指适时地改变投融资决策以增加报告盈余的行为。Roychowdhury(2006)将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定义为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背离,其目的是使部分投资者认为企业是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完成了业绩目标。他认为在某些特殊的经济环境下,进行降价销售、扩大生产及减少费用支出可能是企业的最佳选择,但是如果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企业仍异常地采用上述方式达到业绩目标,就说明该公司存在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Roychowdhury(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销售操纵、生产性操纵和费用操纵。由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纷繁复杂,因此通过真实活动操控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Bruns和Merchant(1990)通过调查发现,财务经理更愿意通过实际活动来操纵盈余而不是应计项目。对此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解释: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通过会计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越来越小,然而审计师和外部监督者很难判断企业的经营决策是否出于盈余管理的目的,所以通过产量、费用等实际生产经营决策进行盈余管理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来看,公司的应计制利润等于现金制利润,所以企业通过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可能受到公司经营情况和以前年度的应计利润的限制;应计项目盈余管理一般发生在年末,如果未经操纵的利润与目标利润相差较大,那么仅仅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可能不能顺利通过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而真实活动操控可以在每年的任何时间进行,且不涉及会计处理问题,从而摆脱审计师和会计监管的制约。第四,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真实活动操控与财务舞弊、应计项目盈余管理不同,后者是通过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来实现的,不会改变公司内在的经济活动,而真实活动操控则会改变企业内在的经营活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扩大生产或减少费用支出可能是企业的最优决策,但是如果企业只是为了粉饰报表而采取类似的行动,就会对企业的价值造成损害。

本文主要研究业绩承诺公司是否为了达到承诺业绩而通过真实活动操控(以费用操控和生产性操控为例)进行盈余管理,需要对业绩承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即业绩承诺是否构成契约以及非流通股股东如果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经股东大会分类表决通过后的业绩承诺本质上是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达成的一项合同,两类股东构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该得到相关各方的尊重,未经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股东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承诺的内容,而且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按照承诺条款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吴超鹏等(2006)通过研究发现,股改方案中有额外业绩承诺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更易接受较低的对价送达率;并且方案中若有业绩承诺,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送出率显著较低。靳庆鲁、原红旗(2008)同样发现承诺事项越多的公司,支付的对价越低。吴超鹏等对上述现象进行了解释,他们认为业绩承诺降低了流通股股东的投资风险,从而起到替代股改对价的作用。从以上分析来看,非流通股股东也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减少支付对价或促进股改方案的顺利通过而对未来业绩做出承诺。已有研究表明大股东具有掠夺中小股东的强烈的机会主义动机,当追加支付的对价超过盈余管理的成本时,大股东就有了对公司业绩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李艳、马昭(2010)认为,在中国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控制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