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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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将办学申请,连同教学计划于开学前20天报市人事局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任何单位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5、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年度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市人事局培训与军转处。

6、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市人事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八、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1、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登记和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人劳局、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市人事局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4、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