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法学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4a98ab9a300a6c30d229f62

映了实际生活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日益突显的一个问题,即邮箱、QQ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可否作为去世人的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若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可继承性;若应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又应接纳何种措施等。

3 网络财产的界定 3.1 网络财产的概念

所谓网络财产,是指以肯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并且仅能通过网络来表现和支配的虚拟物,因此,也被称为是虚拟财产。网络财产是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2] 以上是从网络财产的表现形态上所给出的定义,但是却未对网络财产的外延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鉴于存在于网络世界的网络虚拟财产显现出成千上万的形态,网络财产被分为两种:一是广义的网络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虚拟财产,它包括网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游戏ID拥有的各类装备以及电子邮件、QQ号、密码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特指具备生意业务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的虚拟物品,其典范表现形式即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金币、虚拟装备及游戏角色等[3]。

笔者认为网络财产是借助于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而存在于非实际空间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一种数字化的虚拟财产。所谓数字化,就是数字信息所构成的网络系统[4]。网络财产的外延应接纳广义看法。法律基于实际而存在,并

5

且可以在肯定程度上超前于实际。网络财产的存在形式和发展模式受到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影响,以及科技提高因素的制约。随着网络的渐渐发展,将来肯定还将出现各类百般我们所无法预推测的网络财产,因此,在对网络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按时,不宜过窄,这不仅会将现有的如邮箱、邮件等对网民意义重大的网络产品排斥在法律之外,使得网民对这些产品的利益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将来产生的新的网络产品进行保护。因此,像信息流等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并具有价值性的网络产品都应被包含在网络财产的规模之内。 3.2 网络财产的种类

鉴于本文采取了广义的网络财产看法,笔者认为,现在的网络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虚拟物品

这类网络财产主要体目前网络游戏中,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虚拟道具等等,另外,腾讯推出的 QQ 人物及各类服装也属于这一类。 2、网络钱币 现在盛行的网络钱币主要包括腾讯 Q 币、新浪 U 币、昌大元宝、网易 POPO币、以及网络游戏中的金币等。在网络中,网络钱币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网民拥有了网络钱币后,就可以在特定的网络环境内购置相应的网络产品。那么网络钱币与实体钱币及电子钱币有什么区别呢?从本质上来说,网络钱币并非是一种钱币。实体钱币,即纸币是国家指定金融机构凭据在肯定时间内的社会商品总量及纸币的流通速度所发行的在本国内强制流通的通常等价物。电子钱币是一种在网上电子信用上发展起来的,以商用电子机具和各种

6

生意业务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为伎俩,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钱币[5]。

实体钱币的表现形式履历了由实物、金属、纸币到电子钱币的几次大的变革,因此,电子钱币只是是实体钱币的一种信息化的表现形式,它是以即有的实体钱币为基础而存在的,并主要担当着实际钱币的储存和支付功能,且电子钱币与实体钱币之间只能以 1:1 比率互换这一前提条件而成立。而网络钱币其实就是用于计算用户使用腾讯等网站各类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6],并在此基础上,使网民可以进行网络商品买卖等行为。网络钱币并非由金融机构发行,也没有得到社会的遍及认可,它并不是按照社会的钱币规律而产生和出现的。特例是游戏金币,它是互联网厂商所推出的虚拟产品,并且可以在厂商所设置的虚拟条件下进行增值或增多,它并不具有实体钱币所拥有的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因此,网络钱币只是是一种信息产品,而不能与实际中的钱币和电子钱币同日而语。 3、邮箱、QQ 账号等

为了对个体信息进行保密或锁定,只有权利人才能够获取本身特定的信息,用户 ID 和密码发挥了雷同于保障箱和钥匙的功能。网民把本身的信息储存在网络当中,并为本身设置了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这些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如果忽视了这层保护,无异于封闭了网民对保存在邮箱等网络中的信息的权利通道。

虽然偶尔互联网商供应的邮箱是免费的,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随便封闭用户ID 和盗取、透露密码,相反,如果他们侵略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是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7]

7

对网络财产进行分类介绍,有利于对现今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网络财产有一个直观的相识和了解。但就对网络财产的领会和保护而言,却不宜于进行类型化限定,因为实际存在的网络财产的种类并不会只是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肯定还会出现更多种类的网络财产。

4 网络遗产继承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在要实现网络遗产的继承还面临着好多困难和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4.1 网络遗产欠缺法律定性

现在活着界规模内,网络财产都还存在广泛的争议。网络遗产的虚拟性使其很难归于任一法律进行规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都是各类有形财产,只有第3条第七款规定了“其他合法财产”,但其指代的过于笼统;此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网络财产有别于实际有体的、有形的财产,并没有将其纳入物权保护规模。由此可见,无论物权法、继承法仍是民法公例,都没有明确网络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财产的定性和规制上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直接导致现在对于若何认定网络财产属性,若何权衡网络财产价值,从而进行市场订价,以及若何利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等问题都没有同等定论,也没有相关的司法判例可供参考。[8]信息时代的发展让法律出现了盲区,这样的情况使得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网络遗产继承纠纷举步维艰,捉襟见肘。实践当中全凭法官自由裁量,缺乏有力依据。同时,可以对网络财产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公安部、文化部、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工商局以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但各部门具体若何分工,以谁为主,亦没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