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法学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4a98ab9a300a6c30d229f62

这并不表白网络财产就能属于网络开发商。因为基于网络服务合同,网络用户已经对其所有的网络财产支付对价,并通过网络服务协议将这种对价确定下来了。同时,网络用户也花费了大把时间和劳动在这部分网络财产之上,网络财产权归属于网络用户,其财产是可以被继承人所继承的。

3、遗产具有限定性。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占据。网络财产的取得和占据的合法性是基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网络服务协议的有效。网络服务协议的有效性来源于下列条件:首先,网络用户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网络虚拟产品的取得是因为网络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其获得和占据不背离法律、法规的阻止性规定。如果网络用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是是真实的意思满意,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没有躲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束缚,也没有触动社会公序良俗,网络服务合同就是合法的。虽然网络服务协议是电子合同,是格式条目,但网络用户是在赞成网络开发商提出的合法条件下进行网络空间活动的,其表示意思的自由行为在网络用户选择的过程中实施。 5.3域外立法例为我国网络财产继承供应了借鉴

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域,以及美国、韩国、日本等地域和国家已经起头从立法层面对网络财产进行保护。这些先进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们国家的相关制度的建立供应参考和借鉴。并且,这些地域和国家的立法实践已经表白,对网络财产和网络财产继承进行规制和保护是有利于助推我国网络财产的发展。如韩国当局认为网络财产与用户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给予网络财产与实际钱币划一的保护。而韩国的这一举动长短常成功的,并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响,不仅有效的提高了网络游戏的用户数量,并且还

13

助推了韩国经济的发展。网络游戏事业目前已经变为韩国经济的支柱财产,每年可以为韩国带来数百亿的产值。[11]

韩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供应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12]。

而我国台湾地域的法务部也对网络财产做出了法律注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及偷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家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网络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盗取他人虚拟财物会被视为犯恶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 而美国的《电子偷窃阻止法》也把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的规模。 从上述国家和地域的立法可以看出,他们都认为网络财产具有物权属性,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十分可取,值得借鉴。 5.4 网络服务商已经起头尝试网络虚拟财产继承

现在我国各大网络服务开发商、运营商对于网络财产是否可以由网络用户的继承人继承看法纷歧,不过随着此类纠纷的增加,已经有部分网络服务运营商为继承人继承网络财产供应了相应的措施:1、交际网络-大家网:当事人可以通过注册邮箱或绑定的手机号码找回账号和密码,如果这两种都没有,也可以凭借去世证明、亲属证明等,待核实后,取回账号和密码。2、邮箱-网易邮箱:凡是依靠网易通行证登录的互联网产品,包括网易邮箱,亲属都可通过供应去世人与网络账号注册资料同等的身份证明、夫妻两边的干系证

14

明,去世证等材料,等候核实后便可索取账号和密码。3、棋牌类游戏-中国游戏中心中国游戏中心会凭据注册人那时填写的身份证、个体资料、邮箱、注册时验证码等资料判别归属权。若用户填写的是真实资料,嫡系亲属凭借相关证明,通过专人认证查对,可索回账号。4、大型网游——《魔兽世界》。对于《魔兽世界》账号的索取,网易方面表示他们只有国内运营权,账号所属归美国暴雪公司,账号相关工作也由暴雪方面负责。有了这些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尝试与摸索,笔者信任在将来网络财产的继承将成为实际。

6 我国网络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

现在要实现网络遗产的继承还面临着好多困难和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6.1 明确网络财产在法律上的定位

为了顺利地解决网络财产继承问题,必须明确网络财产在法律中的地位。网络财产究竟是不是属于财产的范围?现在,虽然我国粹术界进行了广泛的探究,其中不乏有奇特看法者,但是归根结底仍是需要法律给予网络财产明确的定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注释和指导性的司法判例,将网络财产明确注释为财产的范围。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网络财产继承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应该将网络财产确定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判例来指导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财产继承案件的工作。这样一来,既可以突破实际中的困境,又可以保障公民网络财产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是对我国《民法公例》第75条进行修改和增补,扩大公民的个体合法财产

15

的规模。我国《民法公例》第75条对公民的个体财产接纳归纳式的立法模式,并且通过“其他合法财产”这一敞开性条目来涵盖公民的个体合法财产的规模。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公民的个体合法财产的规模和形式正在不息拓展。因此,我国《民法公例》在立法上也要与时俱进,应该将网络财产纳入到公民的个体财产的规模之中进行法律保护。只有明确了网络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围这一前提,才能继续讨论网络财产作为遗产来被继承。

6.2 明确网络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3条尚未将网络财产纳入到遗产规模之中。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注释中,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并未将网络财产包括其中。美国在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我国也必须加快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为网络财产继承供应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将网络财产纳入到公民遗留的个体合法财产规模中。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规模接纳列举的方式,包括七个方面的个体合法财产,可以考虑将网络财产也接纳列举方式参加其中。这样一来,我国公民遗产的执行规模便有8种,网络财产继承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对现行《继承法》第3条不做出改变的前提下,通过司法注释将网络财产与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一起纳入“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 。 6.3 完善现有网络服务协议和规则

针对网络财产的继承问题,我国著名网络运营商在实践中的做法各不雷同。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