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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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不按规定分类设簿登记、销号、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领用手续,未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超限额领用、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六)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交由客户经理保管的;

(七)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银行卡印制、领缴、使用、保管、账实核对、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丢失后不报告、擅自补制,以及补制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形成案件、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伪造或变造、盗窃、无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有价单证和银行卡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隐藏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有价单证和银行卡的,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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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使用已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二)未按规定将重要空白凭证录入系统或擅自改变凭证冠字号码录入系统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空白银行卡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管、领用不善,造成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盗的;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被他人制成伪卡,盗用资金的;

(三)对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臵,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盗用资金的;

(四)对吞没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被内部人员截留修改密码盗用资金的;

(五)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安保措施不到位,运送交接程序不合规,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六)卡片保管场所不合规,安保措施不落实,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第一百五十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信用审查岗与审批岗混岗操作的;

(三)对于客户营销、资信调查、额度拟定、发卡审批等关键岗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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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效制约或一人兼任不兼容岗位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卡片领用和保管,造成卡片丢失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客户未领走批量开立的银行卡,被内部员工利用转移作案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节 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越权、违规核批综合经营计划、有关控制指标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使用农村信用社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的; (二)违规将资金注入自办经济实体的;

(三)违规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直接投资活动的; (四)违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或违规向券商、期货商融资的; (五)违规为证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股票、期货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以下超越价格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提高、降低存款执行利率的; (二)违规提高、降低贷款执行利率的; (三)违规提高、降低内部资金利率的; (四)违规提高、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 (六)隐瞒不报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重大价格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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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办理承兑业务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办理承兑业务资格,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向不具备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条件的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符合承兑条件但未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的; (三)未按规定收集客户申请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对承兑人资质进行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的; (六)擅自动用保证金,或帮助客户挪用或转移保证金,导致兑付垫款,以及对已形成垫款继续承兑的;

(七)承兑保证金比例不合规的;

(八)承兑保证金来源不合规,以贷款资金或贴现资金转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

(九)未有效规避信用敞口风险,违规承办的;

(十)默许、授意客户虚构贸易背景、企业增值税发票造假及其他造假,或收进假发票的;

(十一)瞒报承兑事实,或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记录的; (十二)逆程序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规办理贴现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办理贴现业务资格,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票据审查、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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