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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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无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业务的; (三)越权办理的;

(四)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内外勾结,收进假票的; (六)逆程序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资金账户未经审核,导致划入非票据权利人账户造成争议、诉讼或损失的;

(八)收进背书不连续,有重大瑕疵,使票据权利得不到保证的; (九)在查复书中写有?未用退还?或?已有公示催告”等仍办理业务的;

(十)未查公示催告信息,导致保全无法落实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办理转贴现业务(含票据回购业务)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或取消其办理转贴现业务资格,给予责任人3000-10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交易对手资格进行审核的; (二)未按规定记录交易账务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交易对手合法资金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转贴现票据,买进无权益票据的;

(五)在携票公出时,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票据被盗、被损,造成不能全额保全的;

(六)未按市场定价交易,损害单位应得利益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在交易过程中,收取回报和帐外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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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相关岗位人员未严格执行相应的同业业务规章制度、政策法规规定,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不尽职行为,未形成资金风险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遵守有关同业业务规则或协议,擅自从事有违市场和谐的业务,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未形成资金风险的,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含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交易的)开展同业业务,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操作规程开展同业业务,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节?违反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展同业业务过程中以公谋私,与第三方进行利益交换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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