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实施诊疗技术的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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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终止实施诊疗技术(项目)的规定

各科室、办:

为确保我院诊疗技术(项目)安全、有效的执行,切实规避医疗风险,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经2017年10月12日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讨论,2017年11月10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下发此文件,请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依据我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选择符合卫生部规定的诊疗技术(项目),不得使用已经废止或淘汰的诊疗技术(项目)。诊疗技术必须依靠医院设备、技术能力支持及其他诊疗工作安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科室质量管理小组有责任对诊疗安全实施监管。

二、终止诊疗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诊疗过程突发或新发严重不良后果,危及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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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有必要立即终止诊疗技术(项目)的。 三、终止科室诊疗技术(项目)一般由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决定提交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发生终止诊疗技术(项目)行为,要立即按照不良事件要求报告,并详细记录诊疗技术(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医疗风险情形、终止缘由、终止时间、终止决定人、患者基本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书面报告各职能科室及大质控。科室留存相关原始资料,病程记录予以相应记载。

五、医院相关部门应根据诊疗技术(项目)终止通知及时到达相关科室,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患者安全和诊疗需求,按照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处理

六、医疗技术管理管理委员会将对终止诊疗技术(项目)情况予以调研、分析与评估,制定持续性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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