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55c3f2b89eb172dec63b766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已经是不争之事实。学者吴敬琏认为我国股市是一个投机者的天堂。它简直是一个赌场,而且很不规范。“无庄不股无股不庄”基本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真实写照,中小散户基本上不关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不在意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情况,除了关注政策面的发展变化外,几乎全部精力都放在打探庄家消息和猜测庄家意图上了。很明显,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前面已有各国的血淋淋的例子告诉了我们过度操纵市场对于社会的严重危害,本文即将进行对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的探讨。 何为操控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般来说,操纵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也包括机构投资者。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则将责任主体分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个人。实践中,在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中,由于各自的分工不同,再加上操纵市场一为脚需要以雄厚的资金、信息、专业优势为依托,因此操纵市场的主体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1)上市公司:(2)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一些大机构投资者;(3)证券商:包括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 操控市场常见方式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操纵市场的几种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一条: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类操纵行为中,操纵者具有两个客观要件,一个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另一个是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这两个要件应当同时具备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单独的操纵者通常是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大量资金或者股票或者利用

所知悉的重要信息进行连续买卖,而两个以上的操纵者可以合谋集中各自的优势,进行联手操作,联合进行证券买卖,也可以连续进行证券买卖。所谓连续买卖,是指在短时间内对同一种证券反复进行买进又卖出的行为。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操纵市场的方式又称为“对倒”,是最古老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之一。这种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二个,第一,串通好的操纵者必须是分为买方和卖方两个对应的方面,证券交易是在两方操纵者之间进行的;第二,双方事先约定好证券交易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等。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制造市场虚假繁荣景象,诱导投资者盲目跟进。

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这种行为是将预先配好的委托分别下达给两个证券公司,经由一个证券公司买进,另一个证券公司卖出,而实质上是自买自卖,证券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四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是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在上述三种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以外,操纵者还会采用许多新的手法,法律难以一一列全,作出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可以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严厉打击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操纵市场法律责任

本文所讲的法律责任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须承担的法定后果。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操纵市场法律责任只负刑事责任,而在我国,关于操纵市场行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可能成为最后责任承担方式。本文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刑事责任

操纵市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规定相对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