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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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律师还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条款。

第144条【劳务派遣用工的补充性】

144.1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44.2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用工总量的比例。

第145条【劳务派遣合同】

对于劳务派遣,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以及其他权利受侵害情形下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46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146.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律师应提示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46.2律师应提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147条【非全日制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载明用工性质,以免发生争议时对该员工属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难以举证。

第148条【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148.1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48.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149条【避免将涉及规章制度的内容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律师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避免将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以避免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埋下冲突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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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条【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律师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协助制定包括员工考勤、工时、奖惩、薪酬、绩效、保密、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50.1岗位制度:岗位设置、岗位工作内容及职责、各岗位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岗与离岗的条件、岗位调整等。

150.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聘的条件及程序、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需要起草的文本包括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领取签收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意见书、员工要求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意见书、合同续签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调岗通知书、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等。

150.3薪酬制度:工资的种类、工资内容、工资等级、工资评定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变更条件及程序、奖金或者提成制度等。

150.4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制度:用人单位及员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福利的种类、福利给付条件及范围等。

150.5工作及休假制度:工作期间的作息时间、休假种类、请销假条件及程序、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迟到、早退及旷工处理,加班申请及审核确认、加班工资计算及支付等。(特别提示:为避免争议,律师可以提示用人单位每月发放薪资之时,要求劳动者对本月是否存在加班以及加班时间数量、加班费数额予以签字确认。)

150.6培训制度:培训种类及内容、培训条件及程序、培训费用承担、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考核、培训后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需要另行起草的培训协议、培训考勤表等。

150.7考核制度:考核时间或周期、考核种类、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主体、考核结果的公示及复议、考核奖惩措施等。

150.8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保密范围、适用对象、保密方式、保密措施、保密资料保管、借阅、复印、泄密责任、脱密期的岗位调整、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费、违约金等。

150.9工作纪律及奖惩制度:工作守则、禁止行为、上下班考勤、迟到、早退及缺勤的处理程序,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奖励程序、处罚方式、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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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处罚异议申诉机制等。

150.10其他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出差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151条【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

律师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协助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条款内容设计应尽量明确、具体、细化,涉及奖惩制度的,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及重大损失的幅度详细界定。

第152条【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性】

152.1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52.2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讨论、协商等书面证据。

第153条【规章制度的公开性】

153.1规章制度内容确定后,律师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诸如开会宣读、组织学习、集中讨论、分组传阅等形式进行公示,并且应当保留员工参与会议、学习或传阅的签名材料等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153.2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发给新员工或交给其阅读,并应当要求其签收或签名确认。

第154条【招录新员工的法律文件】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新员工,律师可协助制定包括招聘条件、录用条件确认函、入职申明函、岗位职责表等法律文件,并应当提示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第155条【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

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

第156条【不得招收童工】

156.1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不得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招收未成年工的,应当依法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156.2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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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157条【招用退休人员之性质争议】

用人单位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对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158条【雇用涉外人员应当办理就业证】

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为前列人员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159条【境外机构不得直接招用中国雇员】

律师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提示其不得直接招用中国雇员,应当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雇用劳动者。

第160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工时制度,对于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律师应当建议用人单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后告知劳动者。

第161条【补休与加班工资】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发放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替代加班工资。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注意补休时间的倍数。

第162条【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第163条【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注意保存至少两年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 第164条【用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64.1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64.2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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