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58a18f471fe910ef02df85c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90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90.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1.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90.1.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190.1.3“数额较大”是指:(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190.1.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2)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190.1.5“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

4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90.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0.3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0.3.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190.3.2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190.3.3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190.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190.5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1条【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承办劳动刑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业。

第九章附则

第192条【人事争议参照适用】

192.1本指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操作,在处理人事争议时参照适用。 192.2律师在处理个案时,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等涉及人事关系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第193条【新法优于旧法】本指引实施后,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194条【起草与解释】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

46

员会组织起草和解释。

第195条【条款标题】本指引各条括号内的内容,不作为本指引的具体内容,仅为阅读或者适用本指引时的提示。

第196条【施行时间】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