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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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律师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文书,以便详细了解争议事项有关内容。

第13条【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13.1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13.2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14条【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问题,律师应当严格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差异。对于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赔偿金,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15条【区分合法用工与非法用工】

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用工伤亡赔偿的,律师应当对合法用工与否作出分析确定,注意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的差别。

第16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该协议有效。但前述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17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不能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第二节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第18条【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要求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交记录、考勤表、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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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注意仲裁时效和起诉期限】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审查劳动者的仲裁或起诉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对于超过时效的案件,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并建议通过劳动监察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20条【权利救济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或寻求工会的帮助。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建议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21条【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21.1律师应当注意辨别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21.2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1.2.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建议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21.2.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租赁或者转让争议,建议其向主管部门反映;

21.2.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缴交问题的争议,建议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1.2.4涉及工伤认定的,建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建议劳动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1.2.5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提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21.2.6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1.2.7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1.2.8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1.2.9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向有权机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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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律师应当注意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方式:

21.3.1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1.3.2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1.3.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

21.3.4社会保限缴费问题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市、地区存在处理差异:有的地方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有的地方则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案件,但是对缴费数额不足的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争议,建议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处理。

第22条【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

22.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2.2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22.2.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2.2.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22.2.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22.2.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22.2.5其他合理情形。

第23条【经营期限终止的经济补偿】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24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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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述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25条【竞业限制约定的实际履行】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26条【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26.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26.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第27条【竞业限制约定的继续履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2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后果】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29条【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

29.1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29.2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请求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赔偿的,是否还有权请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目前尚有较大争议。

第30条【劳动者权益的多重保护】律师应当注意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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