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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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保护。患职业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第三节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第31条【全面了解用工的合法性】

31.1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1.2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仲裁、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应当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用工。

第32条【提供建议和意见】

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时,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劳动争议或不合法的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整体性、连锁性反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咨询意见及解决方案。

第33条【劳动案件特殊事项的提示】

33.1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劳动争议处理存在的先裁后审、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一审终审等特殊规定。

33.2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意义。 33.3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区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有更详细或变通的规定。

第三章接受案件委托

第34条【接受委托的审查事项】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34.1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特别注意:

34.1.1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不论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均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34.1.2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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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审查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包括:

34.2.1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34.2.2自行申请或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4.2.3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

34.2.4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34.2.5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4.2.6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34.2.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34.2.8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人; 34.2.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其清算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34.2.1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4.2.11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4.2.12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

34.2.13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为当事人;

34.2.14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以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当事人;

34.2.1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 34.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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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需注意的是:

34.4.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审查时效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4.4.2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4.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或者诉讼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34.6确定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34.7委托人为劳动者时,应了解其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是否需要为其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是否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如需要,应当告知委托人。

34.8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应审查确定是否持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34.8.1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34.8.2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35条【办理委托手续】

35.1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的,委托人为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应告知相关风险。

35.2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应仅由劳动者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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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全体委托人签名。

第36条【告知委托人事项】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6.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36.2当事人先前提起过劳动仲裁申请,但在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不予受理;

36.3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6.4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接受裁决结果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6.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若需要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但担保方式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36.6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对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要求其签收风险告知书;

36.7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6.8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37条【注意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区差异】

律师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应结合各地区立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等分析是否属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并向当事人提示因各地区政策的差异,存在案件不被受理以及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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