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58a18f471fe910ef02df85c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律师应当注意,现在多数地区对这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两年以内考勤及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举证,超过两年的部分由劳动者举证。

第59条【申请延期举证】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律师应当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第60条【申请收集证据】

对于可能因证据灭失等情况而影响案件审理的,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调取的案件相关证据,律师应当及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收集证据申请书。

第61条【申请证人作证】

如需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律师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以书面申请形式,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告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于庭前安排证人出庭如实作证,具体包括:告知证人的庭审规则、伪证或故意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明确要作证的内容、告知开庭时间和场所、提示携带身份证件等。

第62条【审查证人证言】

律师代理劳动者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其他劳动者证言,应当注意审查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63条【客观分析证人证言效力】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的证言用作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据时,应客观看待其效力,并提示用人单位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注意该类证人证言因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第64条【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64.1律师代理申请人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在此期限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要求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但有的地区允许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调查结束前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建议律师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此进行确认。

64.2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的,律师有权代表委托人要求另行给予答辩期。

17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65条【庭前准备】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内容,准备答辩意见或者熟悉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仔细研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研究庭审的辩论焦点,查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案例和论著等。

第66条【征求调解意向】

66.1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愿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和调解策略。调解方案应经过委托人确认。

66.2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不得提起诉讼。

第67条【证人不得旁听庭审】

律师应提示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庭审活动。

第68条【一裁终局事项的告知】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该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等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及一裁终局案件中的裁决书的生效、撤销、执行等规定。

第69条【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提起诉讼。劳动者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9.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以仲裁裁决数额为依据,分项计算。

69.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70条【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71条【对部分事项不服起诉的裁决效力】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

18

动争议仲裁裁决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72条【部分劳动者不服裁决起诉的裁决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3条【依法履行裁决义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74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74.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74.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4.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4.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75条【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并存时的处理】

75.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75.2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75.3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章 参与劳动诉讼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6条【诉讼阶段审查事项】

19

律师自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开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76.1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76.2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76.3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76.4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裁决。如果属于可起诉情形的,是否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76.5当事人是否具备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76.6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77条【逾期未依法处理案件的直接起诉及其例外】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后直接提起诉讼,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77.1移送管辖的;

77.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77.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鉴定结论的; 77.4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77.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77.6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第78条【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

78.1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性裁决不服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起诉的,应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代为起诉。

78.2律师应当注意,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在不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有权再次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79条【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并存时的处理】 79.1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劳动者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79.2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80条【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可以起诉】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