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58a18f471fe910ef02df85c

99.3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100条【一般抗辩事由】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诉讼的,应对劳动者的请求事项应逐项审查,区分情况提出抗辩:

100.1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100.2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对应当经过而未经过仲裁的,应提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0.3审查请求的事项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发生了变更,对减少的请求,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增加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审理;

100.4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超过了时效,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在一审阶段仍有权提出时效抗辩;在一审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在二审阶段再提出时效抗辩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第六章参与劳动调解

第101条【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律师可以在受托后建议委托人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01.1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01.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01.3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102条【调解申请书】

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于调解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等事项。

第103条【调解协议书】

103.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

103.2律师应当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并注意在调解协议书中是否正确写明了以下各项:

103.2.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103.2.2争议的事项、调解结果、履行顺序、履行协议的期限及其他应当说

25

明的事项;

103.2.3对于当事人放弃权利的释明;

103.2.4调解协议的管辖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104条【承诺书】

104.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在签署调解协议的同时签署承诺书。 104.2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04.2.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104.2.2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105条【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申请仲裁】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仲裁时效从调解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计算。

第106条【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107条【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107.1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07.2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应当提示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

第108条【司法确认事项的事先告知】

108.1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律师应当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

108.2律师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释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将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

26

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上述问题的法律意义,并建议当事人事先准备好对前述问题的回答。

第109条【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09.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09.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9.1.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09.1.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109.1.4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109.1.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109.1.6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109.1.7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109.2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第110条【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不同确认结果】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1条【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法院】

111.1律师代理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书面调解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11.2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第112条【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

112.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

27

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告知支付令的法律后果。

112.2依据前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律师可以代理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第113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调解的非适用性】

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调解,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章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第一节第一般规定

第114条【劳动法律顾问服务】

114.1律师可以接受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用人单位的聘请担任劳动法律顾问,处理涉及劳动方面的法律事务。

114.2劳动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劳动法律顾问和专项劳动法律顾问。 第115条【担任劳动法律顾问应了解事项】

115.1律师受聘担任常年劳动法律顾问后,应当首先了解以下内容: 115.1.1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制性质、责任形式、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115.1.2用工性质;

115.1.3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115.1.4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 115.1.5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115.1.6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 115.1.7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115.1.8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115.1.9劳动保护及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 115.1.10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115.1.11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建立情况;

115.1.12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115.1.13以往发生的劳动法律纠纷的类型及案件审理结果; 115.1.14其它与劳动法律事务相关的信息。

115.2律师了解上述情况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达到全面、准确了解的目的。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