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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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124.3.3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124.3.4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124.3.5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124.3.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25条【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权利保障】

125.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25.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26条【联席会议】

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工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127条【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

律师可以协助上级工会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128条【工会工作人员的特殊保护】律师应当提示法律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特殊保护:

128.1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128.2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129条【工会对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权益行为之监督】

129.1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不适当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提出意见。 129.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审查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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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

129.3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130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之交涉与要求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130.1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130.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30.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130.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130.5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131条【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保护义务】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132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为的监督】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可以协助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133条【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134条【工会对用人单位不安全行为的解决建议】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律师可以协助工会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135条【工会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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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参加劳动者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136条【工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意见】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在下列事项中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136.1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136.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劳动者利益重大问题的;

136.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

第137条【催讨工会经费】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律师可以建议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工会可以提出诉讼;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38条【工会经费和财产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律师可以建议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三节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

第139条【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之原则】

律师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应遵循预防劳动争议、协助用人单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尽力提示法律风险,避免发生劳资纠纷。

第140条【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顾问服务内容】

律师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 140.1协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

140.2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与招聘方案提出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招收聘用员工,避免就业歧视;

140.3制定或审查修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新签、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140.4协助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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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协议;

140.5为用人单位裁员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40.6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40.7协助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或突发性群体事件; 140.8为用人单位涉及劳务派遣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140.9为用人单位提供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信息; 140.10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140.11为用人单位提供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140.12其他属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方面的服务。 第141条【用工问题梳理】

律师可以根据所了解的用人单位概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与完善管理的建议,并协助具体实施。

第142条【制定劳动合同范本】

142.1律师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及具体需要,通过代为起草或协助审查修改等形式,制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合同版本。

142.2律师制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循合法有据、公平合理、有利管理的原则。

第143条【劳动合同内容】

143.1劳动合同条款除应当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43.1.1劳动者的到岗期限;

143.1.2劳动者的试用期以及录用条件; 143.1.3培训和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 143.1.4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 143.1.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143.1.6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43.1.7通知与送达;

143.1.8劳动者紧急情况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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