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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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交手续由员工亲自办理,遇有特别原因,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后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但原移交人必须承担公司规定应负的责任。

(三)员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而导致公司财物缺少、损坏,或致使公司遭受其它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员工离职须持《办理离公司手续清单》到各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好岗位工作。

第九条 人事档案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旦解除/终止,公司不再承担保管其人事档案的义务,员工需告知公司其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档案/社会保险转出部门,配合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转移人事档案、计生档案、集体户口及其他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因员工原因逾期未办妥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发生的增加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薪酬福利

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以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约定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

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高温津贴(高温工种)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考勤与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考勤管理

员工考勤采用IC卡考勤及班组考勤记录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员工上、下班应打卡考勤。

任何员工不能因任何原因代人打卡、不得请人代为打卡。 员工忘打卡应在事后书面反馈给主管领导签认,忘打卡且无

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旷工。

IC卡考勤记录仅作为安全保密工作及劳动纪律管理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实际工作时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一)员工应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事假应事前办理批准手续。

(二)中午应在规定时间进餐,不得提前吃饭。

(三)员工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公司劳动纪律巡查小组的监督检查。

(四)上班时间不与他人闲聊、不串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上班时间不得在公司范围内下棋、玩牌等娱乐活动(公司组织安排的活动除外)。

(六)病假须持医院证明向部门主管领导书面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假期、休假

公司执行国家的有关假期、休假规定,员工享有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同一年度内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只能选其一享受。 (一)探亲假

凡父母均在外地生活,且在公休假日不能回家团聚的员工,服务满一年后可享有为期18天的探亲假;凡配偶生活在外地,且在公休假内不能回家团聚的员工,服务满一年后,可享受为期25天的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为每年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为每四年一次,已婚员工探望配偶为每年一次。 (二)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婚假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期内领取结婚证者,可获3天有薪假期,

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另加10天(包括休息日、法定休假日); (四)产假

女员工分娩可享受产假90天,符合晚育年龄者另加产假15天(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男员工在配偶分娩期间,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10天看护假。 (五)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获3天有薪丧假。

(六)少数民族可按国务院有关放假的精神享受相关假期。

第四章 培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岗前培训

新员工上岗前需参加劳动纪律、安全、环保、质量、消防治安、保密、计生和公司规章制度、生产流程知识等培训。

新上岗员工可与师傅订立书面的“帮、带、教”合同,在岗位上以学徒形式参加为期半年至一年的应知应会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岗中培训

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级办班培训,并积极参加各种在职培训与继续教育以满足岗位的需要及职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结合骨干员工、学科带头人、后备干部的培养等,公司选派部份员工参加外培机构的各类专项培训:学历/学位培训、出国(出境)培训、专项取证培训、重要设备(软件)的操作培训、提升某项操作(管理)技能的培训等,受训者要与公司签订专项培训协议,按照培训协议约定为公司服务一定的年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评;部门)

主管由其直接上级负责考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职能进行考评;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由负责考评的人员负责记录其违规事实。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结合绩效管理,组织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S、A、B、C、D级。

第二十七条 对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突出或完成某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参加各类比赛、竞赛获得优异成绩,或防止了重大安全、设备、质量事故的发生等人员,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采取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惩罚。惩罚的类型为:处罚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黄色警告(简称黄色警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红色警告(简称红色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金由各部门按制度实施。黄色警告由各部门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实施,红色警告及解除劳动合同由各部门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处以50~100元罚金,也可同时开出黄色警告通知单: (一)有旷工行为的;

(二)任何一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三)任何一次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连续旷工满十天的或一年内(从第一天旷工开始计算)累计旷工满20天的;

(二)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两次以上或盗窃金额价值500元以上的;

(三)被给予红色警告通知单处罚的;

(四)参加非法罢工、消极怠工或煽动、教唆他人罢工、消极怠工的;

(五)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

第三十二条 员工工作不胜任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

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一)业务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无法按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 (四)在岗位上经常出差错或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不经公司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条例》做出处罚的;

(七)违反国家或者计生政策或有关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