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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新闻制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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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闻法规 新闻制度 民国时期

引 言:新闻自由是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标志,就此而言,民国时期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了现代国家,研究民国时期的新闻政策与法规对研究中国新闻史及对我国当今的新闻事业发展有着借鉴和启发作用。 正 文:

1、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新闻检查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了清代的报律,倡导和实行言论出版自由的政策。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令中,均庄严列入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并付诸实践。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民国建立之初那短暂的新闻自由随即被严厉的新闻检查制度所取代。为了钳制言论,袁世凯于1914年4月颁布《报纸条例》,全文35条,集中了日本等国报律的限制性条文。同年12月,他又颁布《出版法》,对所有文字、印刷品作了类似的规定。

《出版法》这部法律确立了登记注册制度、检查制度及禁载制度、惩罚措施等,为规范新闻出版界定下了管制的基调。登记注册制度是限制性的前提,通过登记注册,政府从行政的角度上利于管理。检查制度是限制性的关键,南京国民政府改事后审查为事前检查,恢复了旧有的新闻检查制度。新闻检查最有力地限制了有关危及政府权威的信息传播。

1916年,黎元洪就任大总统后,恢复《临时约法》,《报纸条例》即被废止。但这种新闻自由是短暂的,不久便被张勋复辟和段祺瑞专权扼杀。段祺瑞政府除沿用袁世凯时期的《出版法》外,于1918年10月公布了新的《报纸法》、《管理新闻营业条例》,并设立新闻检查局,实行新闻邮电检查。他们还动辄以“赤化”、“过激”罪名,严禁共产党报刊、革命报刊的出版发行。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闻检查制度的完备化

1927年-1937年的十余年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近百件的新闻出版律令。通过这些法令的颁布实施,国民党建立起一整套的新闻出版管制制度。管制立法的目的不在于保障新闻出版自由,而在于通过统一社会舆论,维护政权统治。然而新闻出版管制政策的实施,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权威并没有因为镇压舆论而树立起来。相反,失去监督、强化管制的政府逐步地走向了专制独裁,背离人民的政府最终失去了统治权威。

1928年,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新闻事业网。根据“以党治报”的方针和新闻统制的思想,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条例,并根据这些法律、条例建立起新闻检查制度与各种新闻统制机构。

国民党当局最初实行出版后审查制度。于1928年6月开始建立新闻宣传审查制度,先后公布了具法律效力的《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根据这三个条例的规定,所有

报刊均须绝对遵循国民党的主义与政策,服从国民党中央及地方党部的审查。这标志着国民党新闻检查制度的初步建立。

1929年,国民党中央又颁布了《宣传品审查条例》和《出版条例原则》,这些条令,使其对新闻界的管制日趋强化。

1930年12月16日,国民党又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布了《出版法》,为其新闻统制政策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又进一步颁布了《日报登记办法》、《出版法实行细则》和《宣传品审查标准》等文件,使国民党对新闻界实行的审查追惩制度越来越严。

在南京国民政府看来,新闻出版自由行使与政治统治权威树立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这种矛盾关系的根源在于近代中国各个政治群体的政见不一。南京国民政府基于维护国民党统治、确立政治威信的需要,力图控制新闻出版业,致力于推动“舆论统一”之路。南京国民政府的威权统治与近代报人的政治参与热情形成了冲突。新闻出版立法就是为了解决这种冲突,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权威的目的下颁行的。

自1933年起,国民党当局的新闻统制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再实施原来的审查追惩制度,而开始推行旨在事前预防的新闻检查制度,直接干涉新闻事业本身的业务工作。国民党中央先后通过和颁布了《检查新闻办法大纲》、《新闻检查标准》、《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规程》、《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违检惩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件。据此,国民党当局先后在上海、北平、天津、汉口等重要都市设立了新闻检查所,由当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