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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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三章 供电与用电

第十条 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铁路局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增容审批:

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维管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维管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第十二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防灾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部门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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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 供电部门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各局结合本局特点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以上。 第十七条 用电计量、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 电力设备运行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各铁路局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重点是规定变配电所、贯通线路、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信号(通信)变电所等处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

第十九条 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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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二)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三)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四)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五) 正常运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 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应明确非正常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邻两个变配电所间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的供电方向由各铁路局综合相关线路统筹考虑确定,两局间局界处供电方向由相邻铁路局签署运行方式协议,报总公司核准。

第二十二条 高速铁路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相邻配电所的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禁止并列运行。

(二)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不宜投入备自投、重合闸功能。

(三)中性点接地系统中,中性点接地刀闸禁止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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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不接地系统运行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第二十三条 高速铁路变配电所和贯通线路原则上不应跨所供电。针对相邻两个或三个配电所外部电源全部停电情况下,贯通线路可以跨所供电,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根据跨所送电距离,确定补偿装置投入数量,保证电缆贯通线路末端电压抬升量小于额定电压的10%,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不接地系统跨所供电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二)当一个供电臂需要跨所供电时,宜采用供电臂中间开口,由两配电所分别对停电区段跨所供电。

(三)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派值班人员监视设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供电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电力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检查保护定值及保护功能的状态,掌握设备运行方式,做好月度设备运行分析。

(二)负责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进行电力设备的倒闸操作。当供电远动系统异常不能实施操作时,可通过发布调度命令指挥现场操作。

(三)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应急处置。设备故障时,使用供电远动系统切除电力故障区段及设备,恢复非故障区段供电。

(四)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抢修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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