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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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应当刻制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见附件E),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总图)或者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和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设计许可印章进行管理。

第四章 增项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设计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时,应当向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 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1个月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一式三份),并且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确认审查或者直接确认变更,告知设计单位。对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一般应当由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审查;对单位名称改变、地址变化(一般指整体迁移)等,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变化的,许可实施机构可以直接认可办理变更手续。确认审查由设计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按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鉴定评审机构针对变更项目上报确认的鉴定评审报告,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变更后需要更换《设计许可证》的,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新证;不需要更换《设计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在《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章 换 证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换证《申请书》。换证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程序按照本规则的第三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换证鉴定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 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五) 核查设计工作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六) 检查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 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八) 从完整的设计文件清单(台账)中,抽查有效期内设计文件档案,每个级别至少抽查1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超范围设计,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九) 审阅《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十) 审查设计的审核记录;

(十一) 检查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变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组织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可不查该项); (十二) 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十三) 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十四) 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提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换证鉴定评审组完成鉴定评审后,应当出具设计许可换证鉴定评审工级别建议取消设计许可的,应当在换证鉴定评审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 (一)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施情况良好;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三) 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人员变动符合本规则规定,设计、校核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三王三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四)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五) 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且逐年有所改善;

(六 )适合本单位设计许可项目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齐全,并且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设计参考资料;

(七) 设计文件档案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八) 没有发生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事故,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够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九) 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件,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一) 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实,但有缺陷;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其设计技术规定基本齐全且能够贯彻执行,个别 制度贯彻执行不认真、不规范;

(三) 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人员变动基本符合规定,设计、校核人员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四) 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基本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五) 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能够满足当前设计工作的需要;

(六) 适合本单位设计许可项目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齐全,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七) 设计文件档案和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但个别的尚不够完整;

(八) 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和处理得不够及时,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映;

(九) 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不予换证: (一) 不具备第三十九条任一款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的;

(二) 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当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不能覆盖《设计许可证》的级别时,鉴定评审组应当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没有被覆盖级别设计许可的建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一) 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禁止在外单位设计的图纸上加盖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二) 对本单位设计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 进行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 落实各级设计人员责任制; (五) 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六) 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审批手续完善;

(七) 设计工作能够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 对设计、校核人员、每年进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独立工作;

(九) 设计审批人员工作单位搬动时,能够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十) 按照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设计工作情况(基本要求见注)。 注:

(1) 压力管道每一项工程完成后,在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计竣工告知。告知的内容至少包括压力管道设计项目名称管道类别、级别、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管道材质及其规格;

(2)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每年第1季度内商许可实施机关报送上年度综合报告,并且抄报相应的鉴定评审机构。

第四十三条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批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且在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程序性文件中规定:

(一) A级、C级、SAD级压力容器主要设计文件(见注)进行设计、校核、审核、批准4级签署,D级压力容器主要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

(二) GAl、GC 1.、GDl级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见注)进行设计、校核、审核、审定4级签署,GA2级、GB类、GC2、GC3、GD2级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可以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 注:

(1) 压力容器主要设计文件,包括总装图、设计计算书、分析设计计算书(仅适用于SAD级)等; (2) 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包括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应力分析计算书等。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许可实施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设计许可资格的处理,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当由设计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 设计文件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类别、品种或者级别范围;

(二) 主要设计文件没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或者加盖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已作废,或者为复印形式;

(三) 设计文件有外单位设计审批人员签字,或者标题栏内没有按有关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 在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者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五) 因设计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事故; (六) 涂改、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设计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