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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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误差率”、统计“异常点漏失率”。

第四十一条 在物探成果资料对比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筛选波形特征明显、“距离(或厚度)误差率”极小、探测方法和地点具有代表性、分析解释具有唯一性的物探成果,进行集中保存,便于以后学习、总结提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利用地测例会、学术交流会、物探专题会等形式对物探工作进行总结交流。

第七章 检查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地测部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物探工作执法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物探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将《物探成果通知书》纳入地质预报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未组建物探工作领导小组和物探工作小组,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

第四十六条 各矿从2010年1月必须配齐专职物探人员的,未配齐的矿井公司在处罚矿长2000元;总工程师1500元,以后仍未配臵的单位依月类推处罚。

第四十七条 石灰岩巷未进行物探而掘进,发生一次,处罚矿工总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1000元。

第四十八条 未实现 “四统一” 、出现数据矛盾,发现一次处罚矿工总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第四十九条 各矿每月由安全部门牵头组织,地测、生产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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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至少一次物探执法检查,必须有一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矿级领导参加。未组织的矿井,对矿工总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罚款500元/次,矿领导未参加视为没有开展。

第五十条 物探资料必备台帐:技术参数台帐、现场验证台帐、物探预测预报台帐、物探分析台帐、物探波形库台帐和物探执法台帐,每缺一种台帐,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元,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罚款500元。台帐资料不全或未及时收集保存,对矿总工程师按100元/处.次进行处罚,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按200元/处.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每年1月20日前未及时向公司地测部报送上年物探总结和当年物探工作安排、季度首月10日前未向公司地测部报送实施计划的,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次,地测副总工程5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在全岩巷道物探发生漏失,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分析报告报公司地测部备案 ;发生物探漏失未组织分析,对矿总工程师处罚200元/次,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按500元/次进行处罚。未及时报送分析报告到地测部备案,对矿总工程师处罚100元/次,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物探管理办法(试行)》(松煤电发[2008]235号)予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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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

主题词: 抄送:

煤矿 物探 管理 办法 通知

公司技术部、安全监察部、通风部、机电部、地质测量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副总。

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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