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财务处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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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相关问题和执行

㈠、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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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主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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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事项

财企[2005]123号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规范事项范围

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搬迁补偿款会计核算的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注:上述规定基本是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搬迁过程相关事项财务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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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搬迁补偿款节余的会计处理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搬迁补偿款的相关披露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㈡、对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理解和执行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文件特指“搬迁补偿款”,因此文件表述的事项仅是涉及搬迁的相关事项。但由于各地涉及搬迁情况的不同,在执行中尚应参照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1、执行上述文件应限于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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