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工程建设联合体法律风险及防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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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工程建设联合体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黄瑕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期

[摘 要]仅靠施工企业单打独斗已不能满足大型工程项目和结构复杂工程项目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联合体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联合体具有一般施工主体不具有的优势和劣势。要扬长避短,实现联合体各方的合作共赢,必须识别工程联合体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文章从厘清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着手,分析风险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联合体;权利;义务;风险;防范

仅靠施工企业单打独斗已不能满足大型工程项目和结构复杂工程项目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联合体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各成员单位通过联合体的方式集中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施工企业力不能及的困难,在实力上取得承包资格和业主的信任,也增强了抗风险能力。选择工程建设联合体时,有必要识别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应对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联合体的优势,实现共赢。 一、工程建设联合体的特征及性质

我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联合体作了相同的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建筑法》第27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给招标人,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就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一)工程建设联合体的特征

主体的条件性。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只能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因而构成工程建设联合体的主体排除了个人。《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因此,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主体条件。 组成的自主性。工程建设联合体,属于民事活动的主体,所以它的组成也必须遵守民事活动“自愿、平等”的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因此,无论是民事活动的原则,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体现了工程建设联合体的组成具有自主性,各成员方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和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组成联合体,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