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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我市成为国际先进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机构的集聚高地,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国际化中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涉外研发机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涉外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等组织或个人来我市创办、并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或我市企业为高效整合国际先进技术资源,在国(境)外以收购、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

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联合共建或独立建设的从事国际技术转移业务的机构。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际创新园、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涉外研发机构,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项给予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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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由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涉外研发机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的法人证书)、研发项目合作协议、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还须提供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文件。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须提交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文件、工作计划等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后,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从市科技项目专家数据库中按技术领域随机抽取确定,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科技创新网、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章 经费开支

第六条 奖励经费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规定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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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奖励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奖励资金按原渠道追回。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失责的,市科学技术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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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企业研发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推进江苏省企业研发机构“百千万”行动计划,以我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培育一批拥有领军人才和较高水平研发团队、较高的创新投入、较优的技术创新体系的企业研发机构,使其成为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的主战场和新产品创新的策源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优秀单位。

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是指列入“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单位,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奖励。

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是指已经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奖励。

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优秀单位是指我市重点产业的企业,以资金、设备等形式到国家科学技术部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所在地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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