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的若干奖励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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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奖励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由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后,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从市科技项目专家数据库中按技术领域随机抽取确定,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科技创新网、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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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开支

第六条 奖励经费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规定合理使用。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奖励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奖励资金按原渠道追回。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失责的,市科学技术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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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州市产学研合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学研合作,不断集聚科技资源,积极引进高校院所到我市建设科研机构,有效促进企业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科研机构和合作项目。 科研机构。中国境内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在常州注册成立的分校(院、所、部)、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成果)转移中心等科研机构。

合作项目。在常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从中国境内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引进科研成果(技术转让)项目;或与中国境内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 符合年度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科研机构,经认定后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经费奖励。

合作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由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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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明材料。

科研机构须提供:

1、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类型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工作计划。 合作项目须提供:

1、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合作项目限于上一年度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且合同金额、已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六条 科研机构申报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组织评估后提出奖励方案;合作项目申报后,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数据库中按技术领域随机抽取确定,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科技创新网、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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