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08]160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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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扣分为项目管理机构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 式中:A-各建设单位上报的日常检查扣分

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0.5为折扣系数

a-项目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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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m a b 1≤m≤5 0.3 0.7 6≤m≤10 0.4 0.6 11≤m≤15 0.5 0.5 16≤m≤20 0.6 0.4 m>20 0.7 0.3 监督总站按上述原则计算信用评价扣分,并从少到多进行初步排序,排序结果报建设管理司。

第四十条 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不超过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

第四十一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企业直接评价为C级。

第四十二条 考虑运营线抢险救灾奖分因素后,排序在前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信用评价为A级,一般不超过6家;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多的企业在前;项目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多的企业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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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以及排序后两名信用评价为C级;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少的企业为C级。项目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少的企业为C级。

其他企业信用评价为B级。

第四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不良行为性质,根据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考核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铁办〔2007〕35号)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奖励。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独立或作为联合体主体参加前3次项目投标时每次加3分,其中当联合体中有C级企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作为联合体参与方时也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四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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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企业的相关铁路资质。

第四十九条 不良行为性质严重,公布期限达到三年及以上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应按时如实上报建设项目中存在不良行为的问题,监督站应按时上报监督结果。建设单位对存在的不良行为未反映被查出的,年度考核时每项扣2分。监督结果不实的,监督站年度考核时每项扣2分。

对在不良行为确认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监督总站组织调查,调查确认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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