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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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等部门备案。

4、储配站若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建立专门档案,按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的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5 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 5.1 基本要求

1、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将资质证照、安全、经营服务等管理制度张挂在站内墙上的醒目处。须由具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合格。

2、与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有供气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气瓶充装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站内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基本常识、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并取得从业上岗资格,对站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站内应实行24小时值班,并设专线电话。

6、配送车辆及人员应专人专车,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7、进站和出站钢瓶必须为合格钢瓶。必须保证钢瓶在装卸、储存、检漏、登记、销售等环节中的安全。

8、站内应严格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

9、站内必须设“严禁烟火”警示牌。严禁带火种和穿钉鞋进入瓶库内。 10、站内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时进行安全巡查,巡查应有纪录。 11、应建立完善的钢瓶和用户管理档案。

12、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钢瓶和液化石油气的指导。 5.2 供应站及瓶库安全要求

1、站内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瓶库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3、瓶库应经消防验收部门(检查)合格。

4、一级、二级和三级瓶装供应站的独立瓶库应设防雷装置,并经气象部门防雷检测(验收)合格。

5、三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当毗邻建构筑物的防雷区域不能覆盖瓶库时,应设防雷装置,并经气象部门防雷检测(验收)合格。

6、一级和二级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非燃烧实体围墙。 7、瓶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8、瓶库应设置空瓶区和实瓶区,严格实行分区布置和存放,并设置明显的安全管理标识和警示标志。

9、站内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相毗邻,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不得和营业室、厨房、厕所、维修间相毗邻,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10、站内(瓶库内)不得设有地下、半地下建筑构筑物。瓶库内不得设地沟。

11、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可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

限20%。

12、站内应设置灭火器。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灭火器1个,但每个放置点不能少于2个。灭火器材应定期检验或更新。

13、瓶库内和瓶库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瓶库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5.3 钢瓶存放安全要求

1、瓶库内空瓶与实瓶应按分区码放,并设有明显管理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2、15kg以下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通道。

3、瓶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通风口应设置铁丝网。 4、瓶库内、外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5.4 安全管理

1、站内安全责任制 1)负责人岗位职责

2)管理人员(安全员)岗位职责 3)送气员岗位职责 2、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瓶库安全管理制度 2)钢瓶出、入库管理检查制度 3)钢瓶配送安全管理制度 4)站内交接班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巡检、防火、车辆出入检查和消防器材管理等)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8)隐患整改制度

3、气瓶安全管理

1)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2)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钢瓶。 3)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残液。

4)瓶内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在使用时不得平放或倒置。 5)运输和装卸钢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 储配站(瓶装供应站)建设的安全管理

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所在区县(自治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规划,若需调整必须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许可手续,做到储配站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储配站建成后的安全条件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3、储配站的新建(迁建)、改建和扩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工作由储配站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备资质的安评机构对储配站建设项目进行建设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综合审查。

建设方案核准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竣工验收综合审查通过后,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综合审查意见》文书,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4、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其资质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项目有关资质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严禁低资质单位越级设计、施工和监理。

5、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实施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和国土等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