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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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利益流出企业。例如,A企业因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于2005年11月22日被周围居民起诉,直至2005年12月31日,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如无特殊情况,A企业很可能败诉。在法律形式上,A企业的负债尚未形成,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企业应于2005年末确认一项或有负债,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

(三)在收入确认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可以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的条件来看,相比以前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不能确认收入。这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同时运用准确的职业判断,确认和计量收入。

对于特殊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具体如下:

1、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收入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认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2、售后回购。通常不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成本与售价及税费之间的差额,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固定资产售后回购在“待转资产差价”科目中反映)。售后回购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判断收入是否实现,不要从形式上只看货款是否收回,商品有没有发出,而要针对不同情况,分析交易的实质,这样才能避免虚盈实亏、虚增资产。

除了上述的几个主要方面的运用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具体运用在其他很多方面。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的关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的核算目的一致,即三者都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三者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判断交易或事项是否发生的依据,该原则规定,交易或事项是否发生判断的依据是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而权责发生制原则用来确定损益所属期间,即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的期间,而不论款项是否收付;谨慎性原则用来选择交易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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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反映方法,即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这三条原则应结合起来应用。

(二)不能滥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若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次于真实性原则,在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中,不能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应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方面不一致,甚至发生背离。这一方面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困惑,在选用会计政策时无所适从,因为制度所赋予的不是对交易或事项的绝对的规范;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因此,会计人员应注重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仅凭交易或事项的表现形式来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是不够的,而应当透过其外在形式看到其经济实质,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使会计信息更真实、更可靠。因此,在企业会计实务中,我们应强调和合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实质相符。

参 考 文 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10) [3] 付春蕾,《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6(06) [4] 徐冰,《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经济师》,2005(06)

[5] 林洪明、吕玉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探析》,《经济师》,2005(12) [6] 孙铭辉,《再谈实质重于形式》,《财经科学》,2006(05)

[7] 江金锁、胡焱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的运用》,《财务与会计》,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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