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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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 5120—2002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

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废弹药 wasted ammunition

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

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

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4.1.1 作业安全要求

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

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

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

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

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