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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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33条第3款: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条件,劳动者

本条规定了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工作安排问题。一方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劳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是对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权的进一步完善。

动报酬、劳动条件、面保障了被派遣劳

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同意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派遣单位的权益,避免了被退回劳动者故意不接受工作安排而每月领取生活费情形的发生。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此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基本上一致。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第六十一条 劳

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

本条规定的是跨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的问

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题。根据本条规定,跨区劳务派遣,应当按照用工所在的规定在用工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是对于跨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由谁缴纳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跨区劳务派遣可由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无分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重申。

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二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

本条是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

第三十五条 用工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岗位限定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此规定来看,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款 劳务派遣单位、单位违反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