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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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办字[2010]7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0〕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强化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理念,统筹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推进结构调 1 / 2

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解决关系民生

的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要坚持全面普及和重点落实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实际,深入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的相关体制和机制,搞好制度衔接。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等环节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重点区域、行业环境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与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要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在组织编制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和除指导性规划外的专项规划时,在草案报批前,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按照《条例》组织编制,并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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